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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04-22 投稿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四条

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第六条

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第八条

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第九条

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第十条

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第十一条

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第十三条

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礼貌施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针对现场实际情景。制定如下安全规章制度: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必须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头。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必须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坚持情景,坚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2

乘客须知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必须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择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景时,请乘客坚持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电梯是一种具有必须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坚持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坚持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情景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掉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3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 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 熟悉自我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2.6 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 不擅自离岗,做到礼貌服务。

2.8 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景。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 范围

1.2.1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 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保工作人员。

2、职责

2.1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 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景,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 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 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 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 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景。

2.1.9 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 电梯司机

2.2.1 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 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 有高度职责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 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 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 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景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 坚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 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 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 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 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 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 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1.2 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1 基本要求

2.1.1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1.2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4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2 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2.2.1 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2.2 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2.2.3 每一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2.2.4 层门关掉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掉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2.2.5 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2.2.6 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2.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2.3.1 在服务时光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掉锁好。

2.3.2 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2.3.3 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景,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2.3.4 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景下,启动或坚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2.3.5 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2.3.6 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3.7 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2.3.8 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2.3.9 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2.3.10 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2.3.11 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2.4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2.4.1 层、轿门关掉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4.2 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2.4.3 层、轿门关掉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2.4.4 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2.4.5 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2.4.6 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2.4.7 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2.3.8 安全钳误动作时。

2.4.9 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2.4.10 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2.5 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2.5.1 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经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5.2 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坚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2.5.3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 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2.5.4 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5.6 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2.6 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2.6.1 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6.2 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2.6.3 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掉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2.6.4 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景;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景;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景;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景;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来源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奋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光(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 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 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景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景,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坚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掉;

4、井道内进水时,一般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将电梯的电源切断;

5、电梯失去控制时,应即按下急停按钮,仍不能使电梯停止运行时,梯内操作人员应坚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跳出。

电梯能否正常安全运行,除制造、安装外,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运行期间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笔者在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使用单位维修工对电梯维护工作不是认真观测执行"预防为主、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方针,而是电梯出了故障才进行抢修。这样做最终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良维修习惯。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左右,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门自动关掉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掉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1. 救护人员需坚持镇静,及时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告之具体情景;

2. 与乘客取得联络,稳定其情绪,并告诉乘客已采取急救措施;

3. 确定统一指挥、监护、操作人员;

4. 切断机器主电源,确认厅门、轿门是否关妥。通知轿厢内人员不要靠近轿门和试图打开轿门,注意避免被货物碰伤、砸伤;

5. 机房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须确定联系方法并坚持良好联系,操作前须先通知各有关人员,得到应答后方可操作;

6. 机房内非专业人员放人时四人操作,至少两人盘车,一人松开抱闸,一人监护并注意平屋标记;

7. 电梯轿厢移至平层处,将刹车恢复到制动状态;

8. 确认制动可靠后,放开盘车手轮;

9. 通知有关人员机房操作完毕,可打开电梯厅门、轿门放入或卸货;

10. 查看是否有乘客受伤、货物受损。

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条 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义务。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

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照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电梯安全责任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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