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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思想汇报,2003年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

04-22 投稿

假释思想汇报,2003年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

2003年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十四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第十五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

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假释思想汇报1

尊敬的xx:

你好,时间过得很快,不明白是我一向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时间才显得时间瞬间流逝,还是我意思到好日子的到来,所以很珍惜,总之很感激你们对我的大力帮忙,帮忙我脱离困境,让我重新回到真实的生活中。这些日子我还在原厂中工作,工作也很进取,认真,每一天准时上班,严格完成老板交给我的任务,我也很珍惜此刻的生活和工作,所以经常得到老板和同事的夸奖,我自我心里也很高兴,因为我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此刻,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我能够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十分感激民警以前在工作很忙的情景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久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手法的重要性。

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我的妨碍公务罪行,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感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关心,我必须会做一个合法的公民,做一个负责人的丈夫和父亲,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汇报人:

汇报时间:xxx年xxx月xx日

假释思想汇报2

尊敬的监狱警官:

本犯某某某,XXX年因为XXX罪经X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X年(无期,死缓),XXXX年调入XXXX监狱,此刻XX监区从事XX劳动,本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用心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司法部下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用心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并能够取得较为优良的成绩,透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端正自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心参加生产劳动,对于监狱警官下达的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并能够在工余时间帮忙他犯,不怕脏苦累,用劳动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本犯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XX月内务卫生评比中,本犯未获得流动红旗,内务方面有待加强。

相信在监狱警官的正确指引和本犯的不懈奋力下,新生的彼岸就在不远的前方。

呈监狱警官

服刑人员:XXXX

年月日

假释思想汇报3

敬爱的党组织:

我从一名普通的职员逐步长大为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我曾对自我要求十分严格、勤奋好学、爱岗敬业,为社会也做了些有益的事情,组织上也给了我很多、很高的荣誉。

就是在这些光环的簇拥下,我从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夜之间成了阶下囚。我痛苦、彷徨、寝食难安,常想自我怎样走到今日,原因教训在哪里?首先还是放松了学习,不能用正确的理论指导思想武装头脑,错误的'东西就必然乘虚而入,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二是**不慎;三是对自我要求不严,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品、礼金算不上什么,忽视了量的积累能够产生质的变化。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和你们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还询问执勤战士在工作上有无需要改善的地方。查哨时,您还给我盖被子等,您的言行让我十分感动。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战士们执勤礼貌礼貌、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生活上的方便,在我身体不适时更是如此。我下一步要继续配合好专案组的调查、诉讼,彻底交代好自我的问题,认罪伏法,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们的执勤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激!

汇报人:xx

xx年xx月xx日

假释出来多久才可以申请去外地?

根据刑诉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后,还要法院批准的,同时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二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收到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合议。

所以这一来一回,加上法院的审查,估计要三到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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