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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的申诉请求怎么写,申诉书范文

04-23 投稿

申诉书的申诉请求怎么写,申诉书范文

申诉怎么写?

申诉书的写作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申诉书在开始时一定要明确表达申诉的目的、主张和理由,以引起有关者的注意。

在开头的几段就要,如“我对本次公开招聘的考试成绩表示异议,并提出申诉”,以此告诉读者自己的主张。

二、申诉书要将自己的主张进行论证,阐释具体的申诉事由,并列出相关的证明材料,给出真实可信的证据,从而提高自己的说服力。

三、在申诉的过程中,针对公开招聘的考试成绩表示异议并提出申诉,除了要论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之外,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引用和解释,说明自己申诉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可以结合个人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深入剖析自己的实际情况,表达对工作的热爱和追求,使有关者更加深入了解自己,提高申诉的效果。

申诉书范文1

一审法院 : xx市人民法院,案号: []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二审法院 :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 穗中法民终字 x 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xx市xx镇x村x大街x 巷 x 号,邮编:

被申诉人:中国x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繁华路 8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 ,**: ,

被申诉人:中国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 ,**:

申诉请求:撤消 []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 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 58440.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仍为,自 1xx2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通常不买第三者职责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经过交警、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景,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很明显, 年 10 月 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法定险种,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职责险的保险合同。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向到今日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 1xx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x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粤府( ) 16 号“广东省道路处理规定”也一向生效,可是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职责,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能够不承担职责,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本事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此刻王××对自我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强制险,只要应当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王×× 年 3 月 17 日才出院, 年 12 月 5 日以及 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 年 12 月 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职责是荒谬的。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能够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并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职责,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当承担职责,还应当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 16 号“广东省道路规定” 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x公司承担”, 1xx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x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保险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 1xx2 年 9 月 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 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 (82 年 )11 月 1 日开始,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年 2 月 26 日中国x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x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 14 条的预付职责”, 年 11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年 272 号)规定:“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中国x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 比例摊付”, 19xx 年 7 月 21 日中保xx市支公司在答辩状:“我省是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保险的行政行政区域”,其当时不想承担职责的理由就是保险市场三分天下,而不是由其独吞; 年 10 月 18 日二审**律师将当时最xx市交警大队主办的《交通信息》有一文“法定保险 -- 第三者职责险”,同时,我省对有关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以上有关文件一向在实施,没有废止,因而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一向是强制要买的险种,是法定险,所以被告中国x公司xx市支公司要承担预付的职责。

由于发生事故在车辆报失后 90 分钟后发生,不足以证明车辆是被盗后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职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职责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景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车祸赔偿标准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职责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事人的职责”认定交通事故职责,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职责。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职责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职责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齐交通事故负有职责,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职责。打官司费用由个人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研究法律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职责”。交通事故职责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必须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职责,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能够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景,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先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先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景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那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职责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职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职责;可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职责”。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我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职责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职责。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职责,而不须研究应承担相关法律职责人的事故职责。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一样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必须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景下,交通参与者能够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必须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经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经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经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经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景,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职责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职责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职责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一样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职责。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职责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职责,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职责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职责,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职责。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职责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职责时,还应研究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职责,仅限于民事职责,并非交通事故职责。

第二、客观对待不一样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本事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本事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本事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本事,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申诉书范文2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齐,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职责,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供给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景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齐,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贴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一样意离婚能够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景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所以,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景,但法院并没有进取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景,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我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我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仅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职责”,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能够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景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所以,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长大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当由严负责抚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职责。在这种情景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齐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供给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之后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齐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齐,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职责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按自我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齐,对母亲的感情十分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长大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研究。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所以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职责,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书范文3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区路31号二区1号楼1单元503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区路211号4号楼1单元5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乌鲁木齐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职责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职责,并应当在乌鲁木齐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原告自行承担20%的职责。实际情景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职责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职责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诉怎么写?

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人/指定**人:×××,……。

委托诉讼**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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