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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教师抵触学校制度的情绪如何正面引导

04-23 投稿

教代会制度,教师抵触学校制度的情绪如何正面引导

教师抵触学校制度的情绪如何正面引导?

学校制度是整个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实施的核心依据。法制学校和人治学校制订学校制度的思路和流程是不同的,执行过程中效果肯定也不同。人治的学校是以领导者的意志和利益制订规章制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执行过程中就会遭到教师抵触。教师的抵触情绪高涨到一定程度压而不服时干群关系紧张,教师可能会向上一级部门反映,领导就很被动,也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所以引导教师抵触情绪最好的方法就是用法制来防范教师抵触情绪。法制学校意味着学校各项制度的公平全面,合理规范。

制度公平全面,合理规范的学校应该是整个教学工作一盘棋,人人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各就其位,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在制度管人的前提下注重人文环境建设的学校一般都能蓬勃发展,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师乐教,学生乐学,师生都能在教学中体验教育的快乐,领导的执行力也可充分体现出来。

以上描述可能是学校比较理想的教育状态,理想的教育状态必须要有理想的学校规章制度来保证,所以一个学校领导的能力水平和格局完全体现在怎样制订学校规章制度这个环节。理想的学校制度制订流程应该遵循"民主-----集中-----民主"这样的一个程序。具体来说就是制订学校任何规章制度时,全校公开选举教代会成员,教代会成员全面汇集全体教师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集中讨论,集中讨论形成初稿后又反馈给全校教师提出修改意见最后成文就必须人人遵守。这样形成的学校制度很少有教师抵触。

教代会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_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_,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团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经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必须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必须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理解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能够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提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景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奋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二)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景,理解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景,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能够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能够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能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提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理解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能够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能够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教代会制度2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实行**职责制的同时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制度既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又是完善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教代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二、交流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异常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三、教代会报告制度。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办事处教育工会填报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景报告表。

四、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五、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六、教代会评价制度。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资料: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即党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制度建设上及物质条件上是否重视并支持教代会工作。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这是教代会工作评价的重点资料。四项职权是指:对**工作报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工作的审议提议权;对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例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审议经过权;对教职工的福利、物质利益等具体工作的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这是指教代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景,教代会各项工作是否贴合要求,会议期间是否充分民主,教代会在开会及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景如何。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景。这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的开展情景。

七、教代会的职权

①听取**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学年计划、重大教改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②审议经过**提出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制方案及教育基金颁发事项。

③审议决定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

④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向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提议。

八、教代会的代表产生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代表中教师占60%以上。

教代会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奋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提议;讨论经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进取支持**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的权威。**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进取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取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学校教代会必须要有提案吗?

根据学校教代会的组织条例和规定,通常是需要有提案的。学校教代会是教师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就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教代会需要通过提案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建议或决策内容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或管理层,并进行讨论和表决。

提案作为教代会工作的重要形式,能够确保会议的议程明确,提高议事效率,增强民主参与度。然而,具体的提案要求和程序可能会因学校的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需要参考学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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